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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河口县委 河口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河口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3-29 20:29 浏览:

各中学中职: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持和增强中学生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加强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志愿者服务管理,引导中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为大力加强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现将《共青团河口县委 河口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河口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河口县委 河口县教育局
2017年3月29日

 

共青团河口县委 河口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河口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强思想引领和价值引领,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青春正能量的有效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践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提升团员先进性,夯实基层组织,凝聚广大团员学生力量的时尚载体.为大力加强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中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立德树人。增强我县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服务教育工作大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学生团员并鼓励普通学生成为注册志愿者,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夯实中学共青团职能,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

  (二)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要遵循自愿、公益、安全的原则。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应秉持自主意愿,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学生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其他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鼓励监护人成为志愿者与学生一同参与。学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

  二、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

  (一)加快建立“教育部门协调指导、共青团组织归口负责、综合素质评价驱动、团员学生自愿参与”的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成立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研究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把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引向深入开展。学校团组织负责本校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环保、网络文明、文化建设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和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城市公共志愿服务、应急救援知识普及志愿服务、阅读志愿服务、关爱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寒暑假专题志愿服务以及网络志愿服务等。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鼓励学生自行开展,引导学生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将志愿服务融入日常生活。

  三、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一)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实施遵循“教育局统筹、学校负责、就近就便、注重实效、激励为主、量力而行”的原则,推行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体系。各中学团组织要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制定学校年度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班级团支部要制定本班级(支部)的具体活动计划并组织动员本班同学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学校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活动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学生志愿服务的意识与覆盖面。志愿服务项目要严格遵循以下流程。

  论证立项。每项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老师、监护人、学生或社会机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团组织提交志愿服务项目计划等材料,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需求人数、技能要求、保障条件等具体内容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统一纳入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学校团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对项目进行审批,协助项目负责人发布信息。有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协助提供物质保障、购买相关保险和其它必要支持。

  招募培训。需要公开招募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学生志愿者上岗前要做好安全培训和相关指导。
开展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要全程跟进了解或参与其中,密切支持配合,及时记录学生表现并向学校反馈。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认定记录。学校团组织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学校团组织予以认定记录。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团组织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并在云南青年志愿者网站上进行志愿服务记录登记。各学校要不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将其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评估反馈。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和激励表彰制度等,依据学生参与志愿服务认定记录的服务时间、服务成效进行必要的激励表彰。

  四、综合评价和注册管理

  (一)学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制度,以日常服务记录、组织评价、服务对象评价为主要依据,对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应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可将学生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实践课程学分管理。将志愿服务经历作为开展团内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县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制定办法,合理认定志愿服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二)结合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工作,组织学生依托“云南青年志愿者”网络平台(http://www.ynqnzyz.net/)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网络注册为主,线下注册为辅,要抓住集中入团和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发动、集中开展注册工作。入团前,将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考察内容;入团时,同步推动新团员同时成为注册志愿者。在开展“推优入党”工作时,将是否在注册志愿者中发挥骨干作用作为考察内容。将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情况纳入基层团组织基础团务工作内容,列入团务工作统计和相关考核。将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全县各中学普遍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班班都有志愿者”“校校都有志愿服务品牌”,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县中学,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志愿服务体系。

  五、强化服务和加强领导

  (一)拓展服务项目。在校内设立志愿服务岗,拓展校级、班级志愿服务项目。发挥区域化团建优势,完善供需对接机制,为我县中学生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提供项目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与公益社会组织合作开发适合中学生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当地资源, 设立校外志愿服务基地。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拓展项目资源,积极鼓励学生监护人提供志愿服务项目,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等。

  (二)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校本课程。吸纳服务对象意见,编写修订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培训教材。广泛利用团队日、班会及课余时间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与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通用培训,在少年团校和业余党校中设置专门学时开展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知识等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三)健全工作机构。团县委和县教育局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各中学普遍成立校级志愿者组织,各学校团组织统筹本校学生志愿者具体工作;学校党政领导担任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总负责人,学校团组织书记担任校级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班级团支部设志愿服务委员(可单独设由组织委员兼任),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成立志愿服务队。

  (四)落实职责分工。请县教育局按照《河口县中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每年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纳入学校绩效考核、文明单位测评、德育工作评估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团县委要负责好本区域内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等工作,做好内容设计和项目供给。团县委要充分发挥区域统筹协调作用,挖掘辖区资源,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学校做好对接。各学校团组织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负责注册、组织、实施、记录、考核、保障、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结对、共建服务机制,保持与服务对象的长期联系,并将学生志愿服务开展情况作为各班级(团支部)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推荐的重要内容,班级团支部负责组织班级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和开展志愿活动等工作,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确保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政策落实、保障有力。
请教育部门、学校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将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附件

河口县中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中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中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中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学和县属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中学生志愿服务,是指中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中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中学生志愿者。未成年中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中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中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中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教育部门会同团县委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组织抓好中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中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中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中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八条 学校组织中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中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中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中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中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中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 中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中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工作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中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中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中学生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安排团委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中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中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中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中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中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中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做好中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中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二)中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中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中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中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中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中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中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中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中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教育部门分级逐步建立中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中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中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中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60、70、80、1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中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教育、团委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完善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条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中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和学校应设立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中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大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关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中学生。学校应积极开展中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备案,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